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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5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从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的家中拉板车经过被害人杨某甲家的门前时,因板车将杨某甲家门前堆的沙轧的到处都是,杨某甲与田某某发生了争吵,争吵中田某某将杨某甲推倒在地,致杨某甲腰部和手部受伤,后田某某离开现场。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胸9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田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代理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田某某赔偿杨某甲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已履行),杨某甲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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