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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部**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20年1月3日继续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兰州市**区**路**交警大队巷道内因魏某某劝架与其发生争执,被告人田某某使用拳头将魏某某脸部、鼻部殴打致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病历材料、谅解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要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期,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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