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3时许,田某甲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落寨村帮其妹田某乙犁田,冯某甲也在邻近地犁田。冯某甲之妻杨某甲去田某乙田里放水到自家田里时,田某乙不同意,引发田某乙、田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争吵、抓打。冯某甲见状拿着赶牛棍跑到打架现场,被田某甲按在地上殴打,致冯某甲左胸部肋骨两处骨折。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左胸部肋骨2处骨折属轻伤二级。
冯某乙报警后,民警在现场通知田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病历等。
2.证人冯某乙、杨某乙、杨某甲、周某某、冯某丙、何某某、冯某丁、田某乙、冯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华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