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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办事处**路**园**栋。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0月26日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早上8时30许,被害人鲁某某在本区长征街道办事处石佛路驾车行驶时,被告人田某某因协助自己的妻子陈某某倒车,站在鲁某某的车头前挡住其正常行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田某某将鲁某某打伤。经鉴定,鲁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医患沟通、损失程度书证审查意见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图片、辨认笔录、图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发生纠纷,将其打伤,致被害人受伤达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682****。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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