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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田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朋友成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武都区城郊乡桥头啤酒广场喝酒,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使用铁质火钳将李某某面部及头部殴打致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诊断:被害人李某某下颌骨折、头部外伤、牙齿缺少、面部软组织挫伤、软组织挫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田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强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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