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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路**楼**楼**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乘坐225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科技路与丈八北路十字等待红绿灯时,被告人田某某要求下车,被驾驶员朱某某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田某某用拳击打朱某某面部,致其左眼受伤流血。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左眼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3、诊断证明;4、指认、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6、监控视频;7、被害人朱某某陈述;8、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9、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明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四页,伤残鉴定申请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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