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后于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武某甲在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长虹路“小竹签烧烤店”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田某某使用啤酒瓶砸向被害人武某甲的头部,并使用破碎了的啤酒瓶继续捅扎被害人武某甲的面部和胳膊,致武某甲受伤。

陕西驼城法医鉴定所鉴定:武某甲伤情为面部瘢痕,属轻伤二级;肢体瘢痕,属轻伤二级;右手中环指伸肌不全断裂,属轻微伤。

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乙、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21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