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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杀人案)_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辽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与前妻朱某某因家庭事务产生积怨,遂预谋杀害朱某某并事先准备好鞋带与手电筒。2007年5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县**镇**村**组自己家中,用手电筒殴打朱某某,并使用鞋带勒住朱某某颈部致其死亡。田某某将朱某某尸体藏在自家西卧室炕洞内后外逃,因害怕朱某某尸体被发现,两天后,田某某又返回家中,将朱某某的尸体转移到**县**镇**村**组县武器库西山沟内掩埋。之后,田某某按照张某某提供的地址外逃至黑龙江省密山县。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朱某某系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赵某某、关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勘验、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少玮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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