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坊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其妻子宋某某被陈某某夫妇殴打,想教训陈某某,遂持菜刀翻墙跳入陈某某家中将陈某某头部砍伤后跳墙逃跑。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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