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8时许,刘某某、岳某某、韩某某三人驾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冀D**的黑色奔驰牌轿车,到被告人田某某位于**镇**小学南侧经营的食品批发门市,找其儿子田甲讨要债务。因田某未在该门市,后刘某某、韩某某与田某某发生吵架。其间,韩某某持矿泉水瓶投掷田某某,田某某持砖头将冀D**的黑色奔驰牌轿车右后尾灯、右后叶子板、后保险杠砸坏。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砸坏的冀D**的黑色奔驰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388元。案发后,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前科情况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表、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刘某某、田某、王素霞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田某某滏东食品批发门市前监控录像(附:录像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曲周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八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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