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7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述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柏塘工业路口周某某的鱼塘中投放了三瓶农药甲氰菊酯,导致鱼塘中饲养的鱼类大量死亡。经认定,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2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甲氰菊酯瓶子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VIVO手机一台、甲氰菊酯瓶子三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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