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镇**园**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6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范某某等人在景泰县**镇吃饭时,田某某与王某甲等人发生冲突,王某甲将田某某殴打。7月31日4时许,田某某持砍刀、石头等至景泰县**镇**路**楼下,将王某甲停放的甘D*****号现代伊兰特小轿车的前机盖、前后挡风玻璃等毁坏。经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轿车被毁坏部件的价值为8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景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损坏北京现代轿车部件的价格鉴证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钲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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