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1时至23时,被告人田某某在前郭县城建局家属楼4单元602室内,以冯某甲(已批捕)猥亵其女儿吕某为由,要求冯某甲联系其家长,并以不给钱就报警相威胁,向冯某甲父亲冯凡江索要人民币10万元,因冯某乙未给付而未得逞。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冯某甲、吕某、吕某甲、刘某某、石某某、吕某乙、董某某、吕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冯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冯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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