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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1时至23时,被告人田某某在前郭县城建局家属楼4单元602室内,以冯某甲(已批捕)猥亵其女儿吕某为由,要求冯某甲联系其家长,并以不给钱就报警相威胁,向冯某甲父亲冯凡江索要人民币10万元,因冯某乙未给付而未得逞。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冯某甲、吕某、吕某甲、刘某某、石某某、吕某乙、董某某、吕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冯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冯某乙陈述;

(四)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军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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