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包头市石拐区**村**排**栋**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家属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布连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6时许,田某某因其妻子徐某某与靳某某电话及微信联系频繁,怀疑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将靳某某从**洗煤厂叫出,后在洗煤厂西边停车场对靳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拉到自己车上(蒙B**号)带回自己家中(**矿家属楼**号楼二**单元**室)。又在自己家中对靳某某语言威胁并进行殴打,造成靳某某多处受伤,最后向靳某某敲诈勒索10000元人民币后放靳某某离开。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面部擦伤及面部软组织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靳某某收到田某某妻子退还的一万元,并对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燕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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