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3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院**幢**单元**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系陕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陕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该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2018年4月19日下发。其间,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4月14日分别向**县医院销售了两笔医疗器械耗材,2018年5月份,**县医院结款时索要公司资质,被告使用photoshop软件私自修改了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面的发证日期时间,并发给**县医院用于结款,后于2019年4月被未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接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被告人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未经国家机关许可,私自修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917****。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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