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6〕81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6410,汉族,大学文化,系个体,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6年9月17日至2016年10月1日),于2016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于11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瓦房店市**镇**有限公司一楼大厅内,因为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田某甲用脚蹬踹王某某腰腹部,导致王某某右侧肋骨骨折。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受伤照片、和解协议书及收条等;2.证人田某乙、田某丙、姜某某、田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田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丽                   检 察 员:蔡秀娟

  2016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和解协议书及收条2页。

4.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