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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先后分别在商丘市睢阳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路东、**大道与**路交叉口南路西以开设“**酒吧”、“**咖啡店”为幌子,组织“托头”孙某、包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已判刑)、许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服务员”任某某、陈某甲、卢某某、刘某、赵某某(五人均已判决)等人,“键盘手”利用QQ、微信、陌陌等网络工具,以一夜情、相亲交友为诱饵骗取男性信任,由“传号手”将被骗男性的聊天信息及联系方式发送给“酒托女”,“酒托女”将被骗男性骗至“**酒吧”、“**咖啡店”消费,使用低廉的红酒、咖啡掺加大量的雪碧等原料冒充高档红酒,以次充好出售给被骗上当的男性,从中谋取利益。其中在**咖啡店非法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等64人共计47530元;在归处酒吧非法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等7人共计4156元,合计诈骗金额51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田某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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