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葵潭镇**社区工业某某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13日,郑某某(田某某妻妗)承包惠来县葵潭镇**村“**”山界,但该山地的实际经营管理者系被告人田某某。之后,田某某在该处种植桉树。2016年初,田某某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未通过。同年10 月,田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在惠来县葵潭镇**村“**”山界后被村民制止。2019年3月18日,田某某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采伐山地面积8.3公顷,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为桉树,采伐蓄积539立方米,采伐材积为4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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