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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号,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与白某某签订了桉木出售协议,田某某向白某某购买位于**镇**村**组“**”集体林桉木。2020年6月8日,田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对“**”山集体林内桉树进行了采伐,后被新抚镇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报案后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墨江县森林资源监测站出具林业专项鉴定意见,“**”集体林内被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47.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林权证复印件、集体林承包协议书、桉木出售协议、墨江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证明、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林业专项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昌杰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墨江县**镇**村**组。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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