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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组。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沅陵县**乡**村村民宋某某“**”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砍伐该山场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出售给瞿某某等人,获利2.3万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为57.4立方米,其中马尾松42.9立方米,杉木14.5立方米。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  琼

检察官助理:彭南健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未采取强制措施;

2.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内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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