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57********,汉族,高中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镇**村**区**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经营的雄县**镇**村卫生室内销售“藏药祛根丹”。2015年1月19日被雄县公安局现场查获3盒。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藏药祛根丹”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雄县**镇**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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