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犯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王集乡王集街上经营农资门市部时,没有按照农药管理法规的规定认真核查所经营的农药,即卖给门士峰50余桶“金狐牌地虫丹”杀虫剂, 门士峰将该药使用在其种植的115亩土豆地中,使用后土豆发生病虫害,造成土豆严重减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余元。经检验该杀虫剂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门某某的陈述;3、证人翟某某、门某甲、刘某某、梁某某、田某某、葛某某等多人证言;4、现场照片;5、物证照片;6、扣押清单等书证;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伪劣农药而销售,致使用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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