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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14〕2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2014年6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犯罪经本院2014年7月30日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犯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王集乡王集街上经营农资门市部时,没有按照农药管理法规的规定认真核查所经营的农药,即卖给门士峰50余桶“金狐牌地虫丹”杀虫剂, 门士峰将该药使用在其种植的115亩土豆地中,使用后土豆发生病虫害,造成土豆严重减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余元。经检验该杀虫剂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门某某的陈述;3、证人翟某某、门某甲、刘某某、梁某某、田某某、葛某某等多人证言;4、现场照片;5、物证照片;6、扣押清单等书证;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伪劣农药而销售,致使用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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