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高碑店市**镇**村代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盗窃汽车配件,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时代驭菱差速器价值人民币1026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廊坊市固安县礼**乡**村**电器门口盗窃钻头、螺丝、扳手、电钻等物品。
3.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高碑店市**镇**村白某某家盗窃铁块,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杨海旺、白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美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