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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高碑店市**镇**村代某某经营的汽修厂盗窃汽车配件,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时代驭菱差速器价值人民币1026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廊坊市固安县礼**乡**村**电器门口盗窃钻头、螺丝、扳手、电钻等物品。

3.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高碑店市**镇**村白某某家盗窃铁块,后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杨海旺、白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华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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