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路**号,无业。2011年因盗窃罪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因盗窃被浙江省永康市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从广丰区洋口镇坐班车到少阳乡集贸市场,到达少阳集贸市场之后就在少阳集贸市场附近蹲点,寻找对象进行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在集贸市场路口买水果,田某某趁其不备,就将放置陈某某口袋中的苹果7plus手机盗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照片一张等书证材料;2.证人夏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淑慧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