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分局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区**号楼**单元**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女,59岁,北京市人)的深咖色LV牌方包一个窃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乡**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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