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街**委**组,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家属楼**楼**单元**室。2016年3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6日因偷拍、散布他人隐私,被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趁核对被害人王某(女,29岁)手机账目之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王某私人手机内人民币8,000元转入张某某微信账户,其中4,000元用于偿还之前向张某某借款,剩余4,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田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田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谅解书、微信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佳
检察官助理 徐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方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