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通过网上招工信息到到滑县**天然气公司上班,当日施工至9月4日凌晨1时许,田某某和其他工人回到滑县**镇***温泉后边院子工人宿舍休息。凌晨3时许,田某某趁工友熟睡之际,将工友于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67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2.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 3.证人李某张某某、4.被害人于某某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6.滑县价格认定中心滑价认字[2020]1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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