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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组**号,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区。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5月2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湖南省**建筑有限公司汉寿县 ***医院项目部,采取切割方式将门诊负二楼的9.28米长佳达牌电缆盗走。经汉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721元。

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缆(照片)等物证;2.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汉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2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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