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村**房。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地铁龙首原站遇到以前网吧认识的男子“眼镜”。二人从地铁口乘坐摩的至北二环居然之家寻找工作机会未果。后二人行至居然之家后门电动车停放区时,发现一辆电动车没有挂落地锁。被告人田某某遂让“眼镜”帮其望风,右手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插在该电动车电源锁里尝试大约不到一分钟后,即将该电动车锁打开。接着二人骑该电动车逃离现场,在居然之家后门的位置田某某给了“眼镜”200元现金,随后两人分头逃离。当日被告人田某某将该车骑至土门十字桥底下将电动车销赃获利600元人民币。经价格认定,被盗雅迪电动车的价值为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提取笔录;
5.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
6.户籍证明;
7.刑事判决书;
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9.指认笔录及照片;
10.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与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昕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刑满释放证明书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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