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春**大路上车乘坐***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到长春市绿园区***站时,田某某趁被害人崔某某不备,盗窃崔某某包内的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视频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劳教决定书等;3.证人张某某、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资质材料;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勍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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