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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6月11日被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5月1日被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2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长春**大路上车乘坐***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到长春市绿园区***站时,田某某趁被害人崔某某不备,盗窃崔某某包内的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视频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劳教决定书等;3.证人张某某、权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资质材料;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勍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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