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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2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6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高陵县**镇**村**组,农民。1994年12月因盗窃罪、强奸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因盗窃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地铁北大街站换乘地铁二号线时,见人群拥挤,遂产生盗窃念头。被告趁乘客上下拥挤之际,盗走乘客袁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在屏蔽门快要关闭时,袁某某发现钱包被盗遂,遂大声呼喊,被告即被站台保安现场抓获。经查被盗钱包内有现金1901.5元、银行卡三张、袁某某身份证一张。案发后均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2015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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