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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住临澧县**街道**栋**室。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临澧县**街道**路杨某某住宅,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住宅,在二楼电脑桌上盗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裤袋里的现金2600元。

2、2020年5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临澧县**字医院买药时,发现医院二楼的一间办公室没人,遂溜进该办公室,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挎包里的现金1360元。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2600元、王某某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4.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18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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