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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46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同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5年至2020年多次串入南充市、遂宁市、农村入户实施盗窃,详情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李家镇高家沟村6组任某某家,采取撬、踹门的方式进入室内,从卧室盒子里盗窃现金。任某某称被盗现金5、6万元。经鉴定,从卧室书桌抽屉指印试子-1检出DNA-STR分型,与田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相同,似然率为4.07×

2、田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上午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永丰镇永丰村4组11号,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柯某某家卧室,盗窃云烟、毛巾、银圆等物品。经鉴定,从卧室行李箱拉链上指印试子-2检出DNA-STR分型,与田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相同,似然率为4.07×

3、田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9时许,窜至南充市蓬安县巨龙镇羊角嘴村3组5号,利用梯子进入余某某家中二楼,撬开卧室抽屉及箱子偷走里面现金。余某某称被盗现金4620元。经鉴定,从距离余家200余米山坡处的筒靴上检出DNA-STR分型,与田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7个基因座基因相同,似然率为1.04×1025

4、田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上午流窜至遂宁市蓬溪县高坪镇果园村徐某某家中,偷走卧室衣柜里面现金。许某某称被盗现金4300余元。之后,田某某通过打洞进入隔壁钟某某家中进行盗窃,但未偷到钱物。经鉴定,从钟某某杂物间提取烟蒂一枚,检出DNA-STR分型,与田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相同,似然率为7.23×1018

5、田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下午流窜至遂宁市蓬溪县金龙乡石村垭村2社75号,撬门进入凌某某家中,从卧室柜子里偷走现金。凌某某称盗窃现金8000余元。经鉴定,从凌某二楼卧室内提取烟蒂6枚,其中1号、3号二枚检材 ,均检出DNA-STR分型,与田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相同,似然率为7.23×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提取的检材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检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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