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47号
被告人田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本市塘厦镇大坪社区长塘街8号1-807室**房即是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趁张熟睡之际,盗走张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部360牌手机(价值1099.12元)、一个挂包(包内有现金约1500元)。
(二)2019年8月24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本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大坪住宿B栋**房即是被害人盘某某的家中,趁盘熟睡之际盗走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约1748.60元),后田将该手机变卖。
2019年8月24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塘厦镇田心社区***网吧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当场起回上述360牌手机一部,其余被盗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田某某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2月26日
书记员:潘方方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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