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维修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200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村大道**巷**号,用自带的电动车锁匙拧开锁胆通电,然后将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红色的金丝猴牌的电动车盗走,以人民币350元出售。
2020年8月7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村**号**厂**号宿舍楼梯口,用相同的方法盗窃了李某甲的一辆白色台铃电动车,骑到**桥桥底路边,以人民币330元出售。
2020年9月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村大道**巷**号楼梯间,用相同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紫色的驭骑乐牌电动车,以人民币260元出售。经鉴定,该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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