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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到开江县**镇**超市购买冰糖、香烟等物品。在收银台付钱时,田某某看见超市文员唐某某的手机(vivo X27)放在收银台上,遂用随身携带的手提红色塑料袋遮盖在手机上,挡住唐某某的视线。田某某在付钱后拿冰糖、香烟等物品时,趁唐某某不注意,一并拿上手机,将手机盗走,迅速离开现场。田某某离开现场后,将盗来的手机关机并藏匿在开江县**镇**村**坡上的竹林里。案发后,警察在田某某藏匿该手机的地方当场起获被盗手机vivoX27。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vivo X27)价值1750元(大写:壹仟柒佰五十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梅  竹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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