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中卫市沙坡头区**家属楼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1辆价值3305.4元的白色小鸟牌电动车电源线断开后盗走。2020年7月4日18时许,田某某到**街**店换车牌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田某某抓获,并将被盗电动车扣押发还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失主杨某甲于2019年12月2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到电动车专卖店换车牌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田某某抓获。
3.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电动车购车发票、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证实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走杨某甲1辆价值3305.4元的电动车,破案后被追回发还杨某甲。
4.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田某某1779552****(联系人李某某1829535****)。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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