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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山东省临沂市******村村民,住该村**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下午,王某甲、王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以办理贷款为由,将邹某某带至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诚基大厦*号楼***室的山东**有限公司内,后被告人田某某在同案犯李某甲、李某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的授意下,与同案犯贾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贷APP为邹某某办理2970元贷款,并趁邹某某不备,从其办理的贷款中转走2000元钱。该笔赃款被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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