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街**委**组,租住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坊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于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3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未实际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盗窃他人电动车。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医院附近,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宝悦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053元。
2.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市场**栋,盗窃被害人岳某某电动车一辆。
3.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路**街交叉口处,盗窃被害人吕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346元。
4.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室附近,盗窃被害人颜某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678元。
5.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处,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加州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303元。
6.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处,盗窃被害人宋某某昕诚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0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济宁市兖州区***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吕娟娟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韩某某辨认田某某等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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