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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组**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至淄博市淄川区**小区**层**室处,盗窃王某某的白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淄博市淄川价格认定服务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⒍辨认笔录:辨认笔录;⒎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多次刑事处罚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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