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44号
被告人田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9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途经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村永铭网吧,因没有暂住的地方,田某某进入永铭网吧休息,经过被害人闫某某身边,发现闫某某将其一部华为牌手机(经估价,价值762.7元)放在身边充电,田某某趁机将手机扒走。得手后,田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8日13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屋**围**巷**号抓获被告人田某某。破案后,起回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赃物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锋
2020年11月10日
*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