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来到**镇**村**路**号一临时仓库,撬开卷闸门盗窃五个电水泵,装上袋子驾驶摩托车至**镇**村**路**回收站卖掉。
2.2019年10月22日12时许, 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谭某某(男,另案处理)从东莞市**镇**城出发,分别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镇**村**路**号一临时仓库里,撬开卷闸门,盗窃里面的二个电动机,装上三轮车后运到**镇**村**路**回收站卖掉,非法获利1090元。2019年10月25日侦查员在该**回收站缴获被盗的两个电动机和五个电水泵物品(经估价值3591.85元)。
3.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谭某某,从东莞市**镇**城,驾驶一轮电动三轮车,来到**镇**村**路**号一临时仓库里,撬开卷闸门,盗窃里面的一个电动机和三个电瓶(价值不详),装上三轮车后运到**镇**桥底下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1月13日在本市**镇**村**网吧抓获田某某。破案后,缴回的两个电动机和五个电水泵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财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十八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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