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6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另案处理)一起骑共享单车从我市**区返回其位于我市**镇**社区的出租屋,途经**社区**路**号**电子厂门口时,被告人田某甲见被害人周某某(男,39岁,湖南省祁东县)因醉酒正在其轿车(粤SM****)内熟睡,而驾驶位车门没有关,便将手伸入车内将周某某放置驾驶位前挡风玻璃旁的一台灰色华为牌手机(型号不详,自报价值约1700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后田某甲将盗来的手机交于田某乙,由田某乙当天在**广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将手机卖于一陌生男子。2020年5月24日15时3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侦查员在东莞市**镇**社区**坊**巷**号**房抓获涉嫌盗窃嫌疑人田某甲抓获。破案后,未能起获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田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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