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2011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携带一个背包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镇**广场**超市,趁无人注意,将3袋皇上皇如一腊肠、7袋皇上皇如二腊肠、1袋家乐牌鸡粉(共价值人民币855.99元)放入背包,没有付款就离开超市,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携带一个红黑色的双肩背包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城**超市,趁无人注意,将10罐雀巢鹰唛炼奶、2支杰士派定型喷雾、5支六神喷雾驱蚊花露水、2包绿植爽露爽米酿系列、1袋盐津铺子蛋糕(共价值人民币357.25元)放入背包,没有付款就离开超市,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同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携带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超市商场,趁无人注意,将16支雀巢鹰唛炼奶(共价值人民币206.4元)放入背包,没有付款就离开超市,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炼奶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检察官助理: 庾瀚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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