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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为了赚取生活费,自2020年起多次在防城港市防城区内盗窃电动车。其中:

1、2020年1月15日5时许,田某某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群星大道390号门前的一辆车牌为防城港J5***的蓝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在二桥桥底。当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找回并返还给陆某某。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40元;

2、同年2月2日10时许,田某某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防城区嘉乐城充电桩的一辆车牌为防城港D0*** 的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停放在亚细亚花园小区内。同月22日12时许,其驾驶该车到嘉乐城购物,被邓某某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返还邓某某。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3、同年10月24日0时许,田某某分别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防城区河西水营村附近的永恒酒店门前的一辆车牌为防城港A2***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和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教师横街32号蟹意投水产口经营部门前的一辆车牌为防城港33***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并将两车藏匿在水岸豪园后面的河堤附近。现公安机关已将上述两辆被盗车辆找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据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邓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辨认笔录等;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检察官助理:李杨鸿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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