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9********,汉族,高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田某某在昆山市玉山镇**新村**楼**室窃得被害人顾某某1罐安吉白茶;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田某某在昆山市玉山镇**新村**楼**室窃得被害人顾某某1罐安吉白茶及100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昆山市玉山镇**新村**楼**室实施盗窃后离开。
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赔偿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4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人徐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勇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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