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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汉族,小学,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沛县**镇**号,住沛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沛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至沛县大屯镇,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王某某等人商店22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189990元。

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至沛县张寨镇,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郭某某等人商店16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97347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李某某等人商店13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77720元。

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黄某某等人商店13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127781元。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杜某某等人商店6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37570元。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周某某等人商店5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6252元。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孙某某等人商店5起,窃得现金,价值人民币49976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骑电动车携带撬棍等工具,采取撬别门窗等手段,盗窃商店21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价值人民币189957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共盗窃105起,价值人民币779592.8元,盗窃的香烟部分销售给张某某,案发后从被告人田某某家中扣押了人民币190000元,贵烟、紫树等香烟93条,价值人民币132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香烟;

2.提取的部分从烟草公司购买香烟的证明;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沛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被告人田某某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别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庆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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