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乡**村,住深州市**乡**村**号,务农,无前科。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水湖风景区天桥下边,窃取被害人安某某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价值500元;2、2020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休闲广场南侧便道,窃取被害人张某某黑灰色科讯牌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100元,经鉴定价值500元;3、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休闲广场南侧便道,窃取姜某某蓝色津阳牌电动车一辆,销赃得款220元,经鉴定价值700元。4、2020年8月12日至27日期间晚上,在衡水市桃城区新华路休闲广场南侧便道,窃取一辆宝岛牌电动车,销赃得款300元,经鉴定价值600元;窃取一辆电动车,销赃得款240元;窃取一辆白绿相间的飞踏牌山地自行车,销赃得款45元,经鉴定价值300元;窃取一辆红黑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销赃得款20元,经鉴定价值400元;窃取一辆绿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销赃得款20元,经鉴定价值450元。被告人田某某共计窃取电动车、自行车8辆,销赃得款共计1145元,价值共计3690元。案发后,追回7辆,发还3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自行车;2.书证:证明材料;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安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犯罪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虎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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