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济南市莱芜区**街。田某某因犯盗窃于1983年8月22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12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预谋盗窃后,潜至济南市钢城区**街道办事处**新区*号楼楼下,盗窃马某某所有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82元。
被告人田某某未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时间交通路口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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