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5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旅馆**,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20年9月9日,其窜至龙岗区**街道**路**号**印刷厂,趁工人上班宿舍无人之机,进入该厂516宿舍(未上锁),将被害人何某某放置于背包内的8张面值100元的现金及盒子内300元零钱共1100元盗走;
2020年9月13日,其再次窜至该厂307宿舍(未上锁),趁工人上班宿舍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邱某某放置于抽屉钱包内的2张100元面值共200现金盗走;
2020年9月16日18时许,其再次窜至该厂408宿舍(未上锁),趁工人上班宿舍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宋某某放置于下铺草席下6张100元面值共600元现金及上铺7包云烟盗走;
2020年9月19日13时许,其再次窜至该厂309宿舍(未上锁),趁工人上班宿舍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抽屉红包内的6张100元面值及20张10元面值的现金共800元盗走;
2020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再次窜入该厂宿舍楼欲实施盗窃时,被保安员发现并盘问,其承认盗窃,保安员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抓获。
截止起诉前,被告人田某某尚未赔偿四名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四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指认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珊
检察官助理 施熙婷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
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量刑建议书》捌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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