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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渭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临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生活拮据萌生盗窃念头乘坐高铁由西安到渭南城区后,窜至临渭区胜利大街幸福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陈停放在该小区3号楼下的车库旁的一辆黑色铃木海王星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临渭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104元。目前,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蓓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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